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投资者需要自担因自主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
以融资交易为例,投资者在使用自己的资金投资的同时,还能以融入的资金购入证券,如果该证券价格没有像投资者预期的那样上涨,而是出现了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自己资金的投资亏损,还要承担融入资金的亏损以及融资的利息成本,因此亏损是放大的,甚至有可能导致投资全部亏损或者出现负资产。融券交易也是同样的道理。
以融资交易为例,投资者在使用自己的资金投资的同时,还能以融入的资金买入证券,如果该证券价格没有像投资者预期的那样上涨,而是出现了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自己资金的投资亏损,还要承担融入资金的亏损以及融资的利息成本,因此亏损是放大的,甚至有可能导致投资全部亏损或者出现负资产。融券交易也是同样的道理。
4、投资者不满足适当性管理要求的风险
如经适当性评估,本公司认为投资者不适合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并已告知其适当性评估结果,投资者仍主动要求参与业务的,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即表明其确认自身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且证券公司已对其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与书面警示,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与损失。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出现以下不符合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情形中任一情形的,可能面临被限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限制信用账户普通买入、调整授信额度、拒绝现有合约展期申请、提前了结部分或全部融资融券合约的风险:
(1)投资者拒绝配合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工作,如拒不提供相关文件、提供文件不符合证券公司要求等;
(2)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最低类别;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及投资品种与融资融券业务不匹配,且拒绝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等适当性要求签署的文件,证券公司有权认定投资者拒绝参与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融资融券业务;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情况。
5、投资者系在本公司已明确告知其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业务规则、业务风险并给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的情形下,根据自身能力独立审慎作出投资决策,签署本协议,自愿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与损失。本公司的信息告知、规则讲解、风险揭示、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能取代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服务)的固有风险,不表明本公司对产品(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6、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本公司。如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发生变化时未能及时告知本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如为专业投资者,则存在无法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获得与普通投资者相同的特别保护措施的风险。
8、投资者申请与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均为本人(含机构,下同)操作,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向第三人出借账户等任何非本人操作的情形。若有证据表明投资者存在或涉嫌多个账户同一操作人的情况,本公司有权直接采取限制账户与交易权限、终止本协议、要求投资者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等措施,因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4、强制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市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出现其他严重违约或危及本公司债权的情况,也可能导致强制平仓风险。一旦实施强制平仓,所有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将全部提前到期,并由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自主选择平仓的时间、品种、价格、数量等,投资者无权就此提出异议或索赔。
9、强制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市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出现其他严重违约或危及本公司债权的情况,也可能导致强制平仓风险。一旦实施强制平仓,所有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可能被全部强制平仓,并由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自主选择平仓的时间、担保物品种、价格、数量等,投资者无权就此提出异议或索赔。
8、因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状况改变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发生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暂停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要约收购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强制平仓的风险。
13、因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状况改变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被ST或*ST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存在被ST或*ST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风险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强制平仓的风险。
10、因投资者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随时注意自身账户的状况及证券交易所、本公司发出的通知。本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时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按约定送达后,将视作本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可能面临担保物被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
15、因投资者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随时注意自身账户的状况及证券交易所、本公司发出的通知。本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时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按约定送达后,将视作本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可能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等风险。
15、因不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而导致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属于较为复杂的创新业务,如投资者不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所发出的指令可能因违反相关规则而被视为无效或被拒绝执行,违法违规行为还可能导致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20、因不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而导致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属于较为复杂的业务,如投资者不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所发出的指令可能因违反相关规则而被视为无效或被拒绝执行,违法违规行为还可能导致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16、普通账户及其他资产被追偿的风险
如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资产无法平仓或被全部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本公司将对普通账户内的资产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平仓、扣划资金或证券等措施实现债权,并同时有权以其他合法形式对投资者进行追索。
21、普通账户及其他资产被追偿的风险
如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资产无法平仓或被全部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本公司有权对普通账户内的资产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平仓、扣划资金或证券等措施实现债权,并同时有权以其他合法形式对投资者进行追索。
17、提交担保物后不能随意取回的风险
投资者向信用账户提交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后,只有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方可提取超出部分的现金或证券。投资者在提交担保物前应清楚认识这一限制。
22、提交担保物后不能随意取回的风险
投资者向信用账户提交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后,只有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方可提取超出部分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其他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投资者在提交担保物前应清楚认识这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