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第四条……(一) 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为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在乙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第四条……(一) 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在乙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第四条……(三) 甲方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因证券交易而被有关监管部门、行政机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调查、处罚及被司法机关处罚、强制执行或被起诉等情形;
第四条……(五) 甲方已听取了乙方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合同内容及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讲解,明确知晓乙方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详细阅读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和内容,准确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接受本合同的约束。甲方确认乙方的信息告知、规则讲解、风险揭示、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会降低融资融券业务的固有风险,不表明乙方对产品(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第四条……(四) 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负责,并保证在该等文件、材料和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第四条……(六) 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乙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所需的评估信息等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负责,并保证在该等文件、材料和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时主动及时通知乙方。若甲方不按规定提供上述相关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发生变化时未能及时告知乙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甲方身份证明文件到期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自行直接采取限制甲方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资金转出、转托管、撤指定等措施且无需为该等措施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七)甲方知晓乙方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知晓并认可若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期限、投资品种等情况发生主动或被动调整(但尚未调整至乙方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认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可能与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不匹配,从而导致不再满足乙方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管理要求。此等情况下,若甲方拒绝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的,乙方有权采取限制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限制信用账户普通买入、调整授信额度、拒绝现有合约展期申请、提前了结部分或全部融资融券合约等措施;甲方应配合乙方对其进行风险告知或警示时实施的录音或录像,或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对风险告知和警示内容进行确认;
甲方知晓并认可若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主动或被动调整至乙方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认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乙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自行直接采取限制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限制信用账户普通买入、调整授信额度、拒绝现有合约展期申请、提前了结部分或全部融资融券合约等措施且无需为该等措施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八) 甲方知晓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甲方认可乙方对其所作的投资者类别划分认定,确认乙方的信息告知、规则讲解、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工作已符合适当性义务的履行要求;
第四条……(九) 甲方确认其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且乙方已告知甲方不适合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甲方系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服务)并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四条……(六)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第四条……(十一) 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并知晓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任何投资损失;
第四条……(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十二)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八)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账户和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甲方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甲方承诺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
第四条……(十三)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账户和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甲方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甲方承诺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且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否则,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第四条……(九) 甲方声明,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否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乙方百分之五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第四条……(十四) 甲方声明,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否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乙方百分之五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第四条……(十一)甲方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
第四条……(十六)甲方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有充分及时关注其信用账户交易结果、账户资产及维持担保比例等变动情况的义务,因未尽注意义务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承诺不以乙方未尽相关提示义务为由,向乙方主张权利;
第四条……(十八)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知晓并保证严格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二十) 甲方承诺不私下委托或接受乙方员工代为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操作、代客理财,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二十一)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期内维持前述声明、承诺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五条……(八) 乙方已向甲方提供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已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详细讲解了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本合同内容及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第五条……(九) 乙方根据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持续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视具体情形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十四条……(四) 维持担保比例不含融券权益补偿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应计利息及费用)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担保证券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期间,乙方有权视该证券暂停交易的情况对其折算率和当前市价进行调整,并通过乙方营业场所或网站进行公告。甲方应当及时关注乙方确定的折算率调整和当前市价变更情况及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并及时调整、追加担保物或调整持仓。
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不计算证券市值。
第十四条……(四) 维持担保比例不含融券权益补偿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应计利息及费用)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担保证券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期间,乙方有权视该证券暂停交易的情况对其折算率和当前市价进行调整,并通过乙方营业场所或网站进行公告。甲方应当及时关注乙方确定的折算率调整和当前市价变更情况及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并及时调整、追加担保物或调整持仓。
第十七条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对于按照证券登记机构要求,必须转入甲方普通证券账户才能进行的交易,如申报预受要约等,不受300%限制,但转出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第十七条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其他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但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第二十条……(二) 甲方通过其信用账户提交普通买入指令拟买入的证券不得超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范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条……(二) 甲方通过其信用账户提交普通买入指令拟买入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范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条……(七)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实施实时交易前端控制。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达到一定数值的,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方买入或融资买入该证券等措施;
第二十条……(七)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实施实时交易前端控制。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达到一定数值的或达到乙方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方普通买入或融资买入该证券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或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或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或者符合规定的甲方通过多家证券公司合计持有一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化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四) 第(三)项所称直接还款方式,是指甲方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偿还甲方所负融资债务:
(1)乙方在每个交易日收市后自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资金;
(2)甲方向乙方提交直接还款的指令;
第三十二条……(四) 第(三)项所称直接还款方式,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直接还款的指令,用于偿还甲方所负债务;
第三十五条 甲方融入证券公告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甲方应在终止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交易并归还证券,否则视为逾期未偿还的违约行为。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还券事宜。
第三十五条 甲方融入证券公告被ST或*ST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存在被ST或*ST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风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相关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交易并归还证券,否则视为逾期未偿还的违约行为。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还券事宜。
第三十六条 甲方融入证券发生要约收购的,该笔融券债务到期日提前到该证券的预受要约截止日前第五个交易日,甲方应在此前了结融券交易并归还证券,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还券事宜。
第三节 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第三节 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和佣金费率
第四十条 甲方信用账户产生的佣金分为普通交易佣金和信用交易佣金,相应佣金费率在甲方填写的《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中约定;若需调整佣金费率,甲方须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批同意后,佣金费率调整生效。
第四十三条……(三) 乙方有权将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金直接划至乙方账户,用于偿还甲方所负乙方债务;
第四十三条……(五) 乙方有权将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强制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强制买入甲方所欠乙方的证券,并用于还券;
第四十三条……(五)乙方实施平仓时,有权自主决定平仓的时间、证券、价格和数量;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全部或部分平仓,自主决定平仓所占甲方担保物的比例;
第四十三条……(七) 乙方实施平仓时,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平仓的时间、担保物品种、价格和数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全部或部分平仓,自主决定平仓所占甲方担保物的比例;考虑到市场行情波动等因素,甲方被强制平仓金额可能超过甲方对乙方所负的债务,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三条……(六) 乙方实施平仓时,甲方同意乙方基于债务人和担保物的不同状况及市场情况享有对平仓顺序的全权决定权,甲方无权就平仓的品种、价位、时间或数量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第四十三条……(八) 乙方实施平仓时,甲方同意乙方基于债务人和担保物的不同状况及市场情况享有对平仓顺序的全权决定权,甲方无权就平仓的担保物品种、价位、时间或数量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第四十七条……(四)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需转入甲方普通证券账户才能申报预受要约的,在保证转出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的前提下,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将担保证券从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预受要约申报。
第四十七条……(四)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需转入甲方普通证券账户才能申报预受要约的,在满足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将担保证券从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预受要约申报。
第四十八条……权益类型为配股的,甲方应于乙方指定日(股权登记日)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如甲方在股权登记日仍有该券种融券负债的,须于配股除权日用现金补偿相关权益:
第四十八条……权益类型为配股的,如甲方在股权登记日仍有该券种融券负债的,须于配股除权日用现金补偿相关权益:
第四十八条……权益类型为增发、配售可转债等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甲方应于乙方指定日(股权登记日前1个交易日)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如甲方在股权登记日前1个交易日仍有该券种融券负债的,须于增发股份或配售可转债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用现金补偿相关权益:
第四十八条……权益类型为增发、配售可转债等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如甲方在股权登记日前1个交易日仍有该券种融券负债的,须于增发股份或配售可转债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用现金补偿相关权益:
第五十七条 乙方发送本合同所约定的通知,除已有明确约定外,可以采用当面、邮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或公告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第五十七条 乙方发送本合同所约定的通知,除已有明确约定外,可以采用当面、邮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或网站公告(网址:www.guosen.com.cn)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第五十九条 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注册资料信息等情况,并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甲方还可以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通过存管银行查询其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和资金余额。
第五十九条 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注册资料信息等情况,并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甲方还可以通过证券登记机构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通过存管银行查询其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和资金余额。
第四十八条……(三) 本合同发生法定或约定情形已解除;
第六十三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本合同签署后,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以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被修订,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办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乙方业务规则发生修订,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如甲方在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则相关修改和变更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甲方在前述时间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相关修订对甲方不发生效力。
第六十三条 乙方有权在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修改本合同,修改内容由乙方在其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交易系统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公告期限不少于五个交易日,自公告中确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双方无须再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甲方如有异议的,应在生效之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收到甲方的异议意见后有权决定接受甲方异议或终止本合同;甲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甲方已知晓并同意乙方公告的合同修改内容,公告内容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签署后,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机构相关规则被修订,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办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前项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被修订,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进行修订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相关修改和变更自公告中确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双方无须再签署相关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