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鑫宝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丙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通过乙方销售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及交易账户)、进行丙方旗下鹏华增值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交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特别提示

1、 本协议是乙方、丙方与投资者(以下简称“您”或“投资者”)就您通过乙方销售系统进行丙方旗下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交易的有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同。投资者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乙方明示的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投资者与乙方、丙方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及乙方、丙方网站、APP等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项规则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各项规定。

2、 您通过乙方销售系统所进行的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交易,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适用本协议;因您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的权利、义务应适用相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和丙方公告的相应规定。

3、 为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乙方”)的资金账户实名认证用户提供账户余额增值服务,丙方为投资者提供了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与国信证券资金账户“【信鑫宝】”服务对接,投资者投资信鑫宝相当于申购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同时,为方便投资者操作,丙方与乙方达成合作协议,在乙方旗下官方网站、APP或微信等渠道提供“【信鑫宝】”服务,并自愿通过乙方旗下官方网站、APP或微信等渠道发起基金账户、交易账户的开立以及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申请。

4、 鉴于投资者自愿接受“【信鑫宝】”服务,并自愿通过乙方销售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账户查询、发起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的交易申请等操作,投资者与乙方、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投资者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二条 释义

1、乙方销售系统:是指乙方通过国信证券旗下官方网站、APP或微信等渠道提供包括基金开户、账户登记,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的申购、赎回、快速赎回、交易申请查询、基金行情查询、份额余额查询等的乙方基金销售专用系统。

2、投资者:是指接受“【信鑫宝】”服务并且申请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及基金账户的国信证券资金账户实名认证用户。

3、 基金账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本基金账户的登记机构为丙方。

4、 基金交易账户:是指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买卖丙方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 资金账户:是指用户在国信证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理财账户,统称为资金账户。

6、 申购: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向乙方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 赎回:是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乙方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资金的行为。

8、 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是指投资者通过乙方销售系统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其所申请赎回货币基金份额对应的资金款项快速到达投资者国信证券资金账户的业务。

9、身份认证要素:指在交易中国信证券资金账户及乙方用于识别投资者身份的信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国信证券资金账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及乙方和丙方认可的其他要素。

10、T日是指乙方受理投资者申请、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申请开放日(下文简称“开放日”)。

11、T+n日是指自T日起第n个开放日(不包含T日)。

12、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开放日是指乙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4、《基金合同》是指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之修订或补充。

15、《招募说明书》是指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三条 基金账户的开立

1、 投资者通过乙方销售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应当:

1) 持有18位身份证号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未过有效期);

2) 满足证券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

3) 已成为国信证券资金账户实名认证用户。

2、 投资者首次通过乙方销售系统申请开立基金账户的,当日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5:00,如投资者在T日15:00后申请基金账户开立,则申请将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国信证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与否以丙方确认结果为准。

第四条 安全验证机制

1、 投资者登录国信证券交易账户并通过乙方销售系统发出的指令,将被合理确信为是投资者本人直接向乙方发出的指令,因此,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身份认证要素。

2、 投资者在发起赎回、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等类型的交易申请时,需要根据内置在乙方旗下官方网站、APP或微信等渠道的乙方销售系统提示输入身份认证要素等信息及进行其他身份验证操作,乙方后台系统根据验证结果处理投资者的交易申请。乙方、丙方有权调整和追加身份验证的项目和方式,投资者同意配合乙方、丙方的要求,在乙方、丙方要求时,补充提供身份基本信息及/或身份证明文件。

3、 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身份认证要素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五条 申购申请

1、 投资者可通过乙方销售系统提出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的申购申请。申购单笔最低金额、最高金额和每日最高金额以乙方、丙方相关规定为准。

2、 投资者当日申购申请与资金支付的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5:00,如投资者在T日15:00后进行申购资金支付,则申请将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国信证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六条 赎回申请

1、 投资者可通过乙方销售提出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的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以乙方、丙方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2、 投资者当日赎回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5:00,如投资者在T日15:00后提交交易申请,则其申请将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国信证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七条 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

1、 投资者可通过乙方销售系统提出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的快速赎回申请。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投资者T日向乙方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时,若申请符合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则乙方受理投资者申请,将相关申请提供给丙方,并由丙方向垫资方(具体以丙方与提供垫资的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也称“垫资提供方”)发起业务申请;同时快速赎回的份额将由丙方过户给垫资方并进行赎回处理。从投资者提交快速赎回/申请之日(当日)起,对应过户的基金份额及损益将用于补偿垫资提供方因垫付资金而产生的相关成本及费用。

2、 如因垫资方未能及时提供垫资款项,乙方、丙方有权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3、 因投资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用于快速赎回对应的份额赎回申请不能及时被确认,过户给垫资提供方的份额赎回款不能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份额赎回款不能及时到账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偿还对应款项及相应损失的责任。

4、 如因乙方、丙方相关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投资者资金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被挂失、冻结),或乙方、丙方合作的划款银行或者支付机构暂停服务,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等非乙方、丙方原因导致快速赎回款项无法按期向投资者划付的,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乙方、丙方应根据业务公告、通知等规定的开放时间提供快速赎回业务服务,乙方、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上述开放时间。

6、 乙方、丙方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中设定的每个投资者单笔、单日及单月限额等。乙方、丙方可对所有投资者的快速赎回总额设定限额,如当日快速赎回总额超过乙方、丙方设定的限额,乙方、丙方可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7、 乙方作为直接接收投资者快速赎回申请的主体,保证单个投资者在乙方销售渠道持有的丙方旗下单只货币基金单个自然日的快速赎回金额不高于1万元(自2018年7月1日起),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 乙方应以显著方式在宣传推介材料及其它相关页面公开提示投资者有关提现额度限制、服务暂停及终止情形、让渡收益情况、提供垫资方的机构名称等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条款,并在实施暂停或终止提供该类服务、变更额度限制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此服务暂不另行收取服务费,乙方、丙方可根据业务情况决定收取服务费并调整服务费标准。该服务非法定义务,乙方、丙方可根据业务情况随时暂停或终止该服务。

第八条 变更分红方式

投资者不能通过乙方变更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的分红方式。增值宝货币基金的分红方式必须为红利再投。

第九条 申请撤销

乙方不提供申购申请撤销、赎回申请撤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撤销服务。

第十条 账户查询

为更好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乙方可以通过乙方销售系统向投资者提供本人的基金投资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风险测评

投资者首次产品签约时,需进行适当性匹配。

第十二条 风险提示

1、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乙方、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乙方、丙方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如发生前述情形,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乙方销售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2、 乙方销售系统的查询功能如因数据传输、更新等原因发生延误,投资者需以乙方、丙方记载数据为准。

3、 乙方、丙方有权保留投资者乙方销售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4、 任何通过安全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乙方、丙方不对因交易密码遗失或被盗用、网络故障、投资者所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乙方、丙方的原因导致的亏损承担责任。

5、 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乙方、丙方将协调尽快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6、 若投资者提供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身份信息或证明文件,以至影响乙方、丙方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乙方、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并拒绝投资者现在或未来使用乙方销售系统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对此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投资者承诺

1、投资者已经了解并完全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并且表明对上述损失不向乙方、丙方追索。

2、投资者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中包括风险提示条款和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投资者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的所有内容及规定。

4、投资者保证用于申购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投资者承担。

5、投资者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丙方联系,投资者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6、投资者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攻击乙方、丙方网络或破坏乙方、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7、投资者对其各项交易申请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丙方遭受的损失。

8、投资者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法规、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4、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交易手段下达申请交易时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5、因投资者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6、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丙方免责事项。

第十五条 操作提示

1 、网上交易协议的签署提示:

投资者通过乙方、丙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业务前必须与乙方、丙方签订本协议。投资者网上交易过程中点击同意、确认或接受等按钮,视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协议。

2 、设备提示:

投资者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3 、密码提示:

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必须录入交易密码。

4 、交易提示:

投资者网上提交的交易申请,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5 、交易受理时间提示:

T 日交易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 T 日 15:00 。 T 日 15:00 以后提交的交易申请,视为 T+1 日的申请。申请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乙方、丙方可能为确认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与投资者电话联系。投资者应指定真实有效的电话号码,如无法通过电话确认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丙方有权不受理该笔交易。

乙方、丙方可能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录音内容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并且投资者特此同意乙方、丙方对电话语音的录制,认可该电话记录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第十六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 本协议从投资者签署协议时生效,投资者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视同签署。

2、 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乙方、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但乙方、丙方增加服务内容除外。

3、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乙方、丙方和投资者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一致同意终止。

(2)投资者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投资者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基金账户。

(4)丙方不作为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5)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其他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丙方对本协议享有修改权和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