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以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融入资金或证券进行证券交易的相关事宜,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 融资融券业务:指乙方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 授信额度: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甲方可融资融券额的最高限额。甲方融资融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三)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也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专用于记录客户委托乙方信托持有相关证券以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出资金和/或证券所生债权的证券账户;
(四)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也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于存放客户委托乙方信托持有的相关资金以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出资金和/或证券所生债权的资金账户;
(五) 信用账户:也称授信账户,分为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系指乙方为甲方单独开立的,用于记录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明细的实名账户,为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六) 普通账户:分为普通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指甲方为进行非信用的普通证券交易,在乙方处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七) 融资融券交易:依据本合同约定,甲方通过其信用账户和预先设定的密码或者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乙方交易系统进行的融资或融券交易,交易记录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保存;
(八) 普通买入:指甲方信用账户在符合本合同第五章约定的条件时,可通过普通买入指令买入证券;
(九) 信托财产、担保物:指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记入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该等资产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融资融券债权的担保物,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证金和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自有证券、甲方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以及甲方信用账户内所有其他资产;
(十) 保证金:甲方向乙方申请融资或融券,应当向乙方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以乙方不时确定并公布者为准;
(十一) 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是甲方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时交存保证金与融资金额或融券金额的比例,用以控制甲方每笔融资融券交易初始资金放大倍数。保证金比例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其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四章;
(十二) 保证金可用余额: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四章;
(十三)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指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甲方提交的作为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具体见本合同第四章;
(十四) 维持担保比例: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四章;
(十五) 标的证券:指甲方融资可买入的证券及乙方可对甲方融出的证券,以乙方不时确定并公布的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名单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名单为准;
(十六) 警戒线:指本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小于或等于该比例的,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其信用账户已面临风险,甲方应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以上,否则乙方有权采取调低甲方授信额度等措施。具体见本合同第四十一条;
(十七) 平仓线:指本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小于等于该比例的,甲方应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措施。具体见本合同第四十一条;
(十八) 强制平仓: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强行将甲方的担保物实施无条件强制交易并将交易所得资金或证券划至乙方账户用于抵偿甲方债务的行为;
(十九) 存量股份:指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或新老划断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指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十二)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十三) 证券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应当披露的除外。
第四条 甲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向乙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并确保该等陈述与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真实、有效:
(一) 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在乙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二) 甲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及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规定;
(三) 甲方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因证券交易而被有关监管部门、行政机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调查、处罚及被司法机关处罚、强制执行或被起诉等情形;
(四) 甲方保证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含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甲方保证该说明的真实性,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甲方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
(五) 甲方已听取了乙方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合同内容及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讲解,明确知晓乙方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详细阅读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和内容,准确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接受本合同的约束。甲方确认乙方的信息告知、规则讲解、风险揭示、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会降低融资融券业务的固有风险,不表明乙方对产品(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六) 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乙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所需的评估信息等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负责,并保证在该等文件、材料和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时主动及时通知乙方。若甲方不按规定提供上述相关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发生变化时未能及时告知乙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甲方身份证明文件到期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自行直接采取限制甲方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资金转出、转托管、撤指定等措施且无需为该等措施承担任何责任;
(七) 甲方知晓乙方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知晓并认可若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期限、投资品种等情况发生主动或被动调整(但尚未调整至乙方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认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可能与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不匹配,从而导致不再满足乙方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管理要求。此等情况下,若甲方拒绝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的,乙方有权采取限制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限制信用账户普通买入、调整授信额度、拒绝现有合约展期申请、提前了结部分或全部融资融券合约等措施;甲方应配合乙方对其进行风险告知或警示时实施的录音或录像,或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对风险告知和警示内容进行确认;
甲方知晓并认可若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主动或被动调整至乙方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认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乙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自行直接采取限制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限制信用账户普通买入、调整授信额度、拒绝现有合约展期申请、提前了结部分或全部融资融券合约等措施且无需为该等措施承担任何责任;
(八) 甲方知晓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甲方认可乙方对其所作的投资者类别划分认定,确认乙方的信息告知、规则讲解、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工作已符合适当性义务的履行要求;
(九) 甲方确认其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且乙方已告知甲方不适合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甲方系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服务)并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
(十) 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包括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十一) 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并知晓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任何投资损失;
(十二)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十三) 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账户和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甲方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甲方承诺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且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否则,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十四) 甲方声明,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否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乙方百分之五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十五) 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如实申报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是否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并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上述信息发生变动时立即告知乙方;
(十六)甲方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有充分及时关注其信用账户交易结果、账户资产及维持担保比例等变动情况的义务,因未尽注意义务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承诺不以乙方未尽相关提示义务为由,向乙方主张权利;
(十七) 甲方确认已详细了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并准确理解其含义,了解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权利、义务及风险,了解违约风险处置安排,并已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验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听取了乙方人员对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讲解,并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
(十八)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知晓并保证严格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十九)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融资融券交易所生债权或其对应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二十) 甲方承诺不私下委托或接受乙方员工代为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操作、代客理财,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十一)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期内维持前述声明、承诺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二十二)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保证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五条 乙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并确保该等陈述与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真实、有效:
(一)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以编号“【证监许可(2010)312号】”【关于核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批准,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二) 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及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规定;
(三) 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含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
(四) 乙方具备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 乙方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六) 乙方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根据本合同约定形成的信托财产;
(七) 乙方声明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不接受甲方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不与甲方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八) 乙方已向甲方提供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已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详细讲解了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本合同内容及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九) 乙方根据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持续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视具体情形采取限制性措施;
(十) 乙方承诺不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不违规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十一) 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意愿进行交易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第一节 信用账户
第六条 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前,应当在乙方处开有普通账户。在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前,甲方不得对其普通证券账户进行撤销指定交易及注销、不得注销普通资金账户。
第七条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
(一) 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当根据甲方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规定,为甲方单独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应当一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二) 在甲方成功申请信用证券账户后,乙方应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凭证;
(三) 乙方应负责更新甲方信用账户证券登记明细数据;乙方应当委托证券登记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账户明细以乙方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 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查询、注册资料变更业务。
第八条 信用资金账户的开立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甲方单独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甲方、乙方及商业银行还应签订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甲方在商业银行开立客户信用资金管理账户,并建立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的一一对应关系。
第九条 信用账户的注销
甲方不再与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在向其他证券公司申请开立新的信用账户前,应当先注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账户,注销信用账户前应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全部本金、利息、税费、违约金以及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费用。
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或资金的,在信用账户注销前,甲方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转出信用资金账户。
第十条 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分割或无偿转让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向乙方申请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有剩余资金或证券的,乙方将剩余资金、证券转到甲方普通账户后,方可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或无偿转让手续。
第二节 担保物的财产信托关系
第十一条 甲方提交的存放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以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记入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证券和资金均为甲方向乙方就融资融券交易所生债务所提交的担保物,该担保物系信托财产,与甲方的其他财产和乙方的自有财产相互独立,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本合同约定之外,乙方不得动用。甲乙双方的信托关系约定如下:
(一) 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二) 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所有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 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四) 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五) 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足额补交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违约处置事由的,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强制平仓等相应措施,对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并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六) 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本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的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三节 担保物的提交与计算
第十二条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比例提交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由乙方确定并公布。甲方足额提交保证金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第十三条 乙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名单、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触及警戒线应补充担保物的期限及补充担保物后应达到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线、触及平仓线应补充担保物的期限及补充担保物后应达到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单一证券融资金额占净资本比例、单一证券融券金额占净资本比例、单一证券融资融券金额占净资本比例、单一客户的融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客户的融券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客户的融资融券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客户单只担保证券市值占该客户总担保资产比例、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并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标准调整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作出调整。上述名单、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乙方通过乙方营业场所、网站或交易系统予以公布。甲方应当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上述名单、标准的调整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置,以避免引发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或平仓线、违约处置等不利后果。
当证券交易所调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折算率,调整后的折算率低于乙方已公布的相关证券折算率的,在乙方作出相应调整前,该证券的折算率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 计算方法与公式
(一) 融资保证金比例:甲方融资买入提交保证金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乙方依法规定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二) 融券保证金比例:甲方融券卖出提交保证金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乙方依法规定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三)保证金可用余额:甲方每次融资融券交易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当时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不含融券权益补偿时的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应计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四) 维持担保比例不含融券权益补偿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应计利息及费用)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担保证券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期间,乙方有权视该证券暂停交易的情况对其折算率和当前市价进行调整,并通过乙方营业场所或网站进行公告。甲方应当及时关注乙方确定的折算率调整和当前市价变更情况及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并及时调整、追加担保物或调整持仓。
第十五条 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括乙方融出的资金和证券、应收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税费、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乙方为追索债务支付的所有费用。
第十六条 甲方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
在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担保物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法律上争议,或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有权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扣除该种担保物价值,并及时通知甲方。其中,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还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五章第四节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甲方应当关注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时更换、补充合格担保物。
第十七条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其他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但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第十八条 甲方向信用账户提交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从信用账户提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按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的有关规定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
第一节 授信和交易
第十九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并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或证券。
(一) 甲方的融资金额及融入证券交易金额不得超出乙方交易系统记录确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内甲方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 <
(二) 乙方核定甲方的授信期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下一年的对应日届满;下一年没有对应日的,对应月的最后一日届满。授信期届满日,所有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时到期。授信期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截至授信期届满五个交易日前,甲乙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授信期自动延续一年。授信期可多次延续,每次延续一年。
(三)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履约情况、市场变化及财务安排等因素调增、调减或取消甲方的授信额度,但应通过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甲方。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调减或取消授信额度前已经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四) 授信期内,甲方可在其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客户单笔可融资、融券交易金额以授信额度和根据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的客户可融资、融券交易限额孰低原则确定。
(五) 授信期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内,甲方不得再进行新的融资融券交易,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委托;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任何交易指令。
(六) 授信期内,甲方连续三个月未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的授信额度;甲方可向乙方书面申请恢复授信额度,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恢复。
第二十条 甲方在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遵循如下约定:
(一) 甲方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能进行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
(二) 甲方通过其信用账户提交普通买入指令拟买入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范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三) 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四) 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将使乙方融资、融券规模超过乙方确定的融资、融券规模上限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
(五) 甲方提交融券卖出交易指令,乙方所持相关标的证券余额不足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
(六) 甲方不得通过其信用账户从事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乙方有权拒绝相关指令;
(七)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实施实时交易前端控制。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达到一定数值的或达到乙方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方普通买入或融资买入该证券等措施;
(八) 甲方发出融资融券交易相关指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低于最新成交价的情形外,甲方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可能被证券交易所视为无效申报。甲方应自行承担因申报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损失。
融券期间,甲方通过其所有或其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融资欠款。
第二十三条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或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如下约定:
(一) 甲方为个人或机构客户且持有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得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二)甲方为个人客户且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三) 若甲方为机构客户且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之和应当遵守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四) 如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不使用信用账户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甲方违反前款约定,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持有乙方股票不得超过乙方上市流通股份的百分之五,否则不得与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乙方于发现当日通知甲方进行相应处理。甲方应在乙方发出通知后一个交易日内卖出乙方上市股票,使其持有的乙方上市流通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如甲方不卖出乙方上市股票,可选择于乙方发出通知后一个交易日内提前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偿还全部负债。如甲方未进行上述处置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甲方通过其信用账户、交易密码或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乙方在交易系统中保存的记录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数据电文,是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借贷关系成立和履行的依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或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或者符合规定的甲方通过多家证券公司合计持有一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化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甲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因异常交易行为而被采取限制措施的,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后果。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设定风险监控指标,并进行实时监控。当相关风险监控指标达到乙方设定的标准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交易进行实时限制。乙方设定的风险监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单一证券融资金额占净资本比例、单一证券融券金额占净资本比例、单一证券融资融券金额占净资本比例、单一客户的融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客户的融券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客户的融资融券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客户单只担保证券市值占该客户总担保资产比例、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前述净资本指乙方公司净资本,具体数值以乙方交易系统设置为准。风险控制指标的标准及超过标准后的相关交易限制与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由乙方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进行设定和调整,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予以公告。
第二节 期限及债务清偿
第二十九条 甲方在乙方单笔融资、融券债务的期限为一百八十个自然日,自甲方实际融入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前,甲方可以书面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申请合约展期,甲方提请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时间由乙方确定或调整并通过乙方网站、交易系统或短信通知等方式予以公告。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展期申请、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账户持仓集中度以及市场变化和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合约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百八十个自然日,具体展期期限由乙方审批确定。
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晚于授信期届满日的,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在授信期届满日到期。
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三十条 甲方应在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足额偿还所负乙方的债务,也可提前还款、还券。
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税费、违约金及其他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甲方偿还债务的方式如下:
(一) 甲方偿还债务,对于多笔融资交易,应按融资交易到期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先到期的债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融券卖出同一证券的多笔融券交易,应按融券交易到期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先到期的债务,同时到期的,按融券交易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
(二) 甲方偿还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的,应视为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偿还: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费用、违约金、证券交易税费、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借入的资金和证券;
(三) 甲方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乙方偿还融资债务;
(四) 第(三)项所称直接还款方式,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直接还款的指令,用于偿还甲方所负债务;
(五) 第(三)项所称卖券还款,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卖券还款指令,卖出信用账户中任意证券所得价款,用于归还甲方所负债务;
(六) 甲方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乙方偿还融入证券;
(七) 第(六)项所称直接还券,是指在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甲方融券交易标的证券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提交直接还券指令;
(八) 第(六)项所称买券还券,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买券还券指令,使用信用资金账户内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及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等资金买入相应标的证券,用于归还甲方所负债务。
第三十三条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
1. 如交易恢复日确定且距离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不超过30个自然日,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顺延至交易恢复当日;
2. 如交易恢复日不确定或距离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超过30个自然日,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顺延30个自然日。
上述债务清偿期限的顺延不受授信期届满的影响,但授信期届满后,甲方不得新增其他融资融券交易。顺延期限届满当日,甲方应足额清偿债务。融券债务因暂停交易无法买券还券的,甲方应以资金形式偿还:
1. 暂停交易证券属于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甲方应当偿还的金额,由乙方根据沪深300指数同期涨跌幅调整该暂停交易证券的估值,并按调整后的估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现金补偿金额=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融券数量余额×(1+沪深300指数同期涨跌幅)
2. 暂停交易证券非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甲方应当偿还的金额,由乙方根据相应中基协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简称“AMAC行业指数”)同期涨跌幅调整该暂停交易证券的估值,并按调整后的估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现金补偿金额=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融券数量余额×(1+相应AMAC行业指数同期涨跌幅)
第三十四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出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或折算率调整、标的证券范围或保证金比例调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甲方融入证券公告被ST或*ST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存在被ST或*ST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风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相关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交易并归还证券,否则视为逾期未偿还的违约行为。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还券事宜。
第三节 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和佣金费率
第三十六条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融资利率按乙方在营业场所、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的标准执行。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融资利率调整,并通过乙方营业场所、网站或交易系统予以公告,甲方应随时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
融资利息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计收,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进行结息处理,息费结算至结息的上一自然日。融资利息按结息日融资利率计算,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的,于调整日进行结息处理,自调整日起,对尚未了结的融资债务及新产生的融资债务按调整后的融资利率计息。结息处理当日开始收取结算后的融资利息。如遇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乙方将在甲方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大于零时随时收取未缴利息。
融资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融资利息=∑甲方每日融资负债余额×融资利率/360
对甲方逾期未付的融资本金,乙方有权在继续收取融资利息的同时,按逾期天数加收等同于融资利息金额的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融券费率按乙方在营业场所、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的标准执行。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融券费率调整,并通过乙方营业场所、网站或交易系统予以公告,甲方应随时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
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收,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进行结费处理,息费结算至结费处理日的上一自然日。融券费用按结费日的融券费率计算,计费期间遇费率调整的,于调整日进行结费处理,自调整之日起,对尚未了结的融券债务及新产生的融券债务按调整后的融券费率计费。结费处理当日开始收取结算后的融券费用。如遇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乙方将在甲方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大于零时随时收取未缴费用。
融券费用=融券费用积数×融券费率/360
其中,融券费用积数=∑(甲方每日每笔融券债务标的证券收盘价×每日每笔融券数量余额-甲方每日应收融券权益补偿款+甲方每日应付融券权益补偿款)
融券标的证券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对甲方逾期未付的所融证券,乙方有权在继续收取融券费用的同时,按逾期天数加收等同于融券费用的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甲方在乙方进行证券交易的其他税费不因融资融券本息及费用的收取而免除。
第四十条 甲方信用账户产生的佣金分为普通交易佣金和信用交易佣金,相应佣金费率在甲方填写的《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中约定;若需调整佣金费率,甲方须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批同意后,佣金费率调整生效。
第四节 补充担保物与强制平仓
第四十一条 融资融券交易中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而设立的警戒线和平仓线分别为140%和130%。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市场情况随时调整警戒线和平仓线的比例、补充担保物的期限及补充担保物后应达到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通过乙方营业场所、网站或交易系统予以公布,具体比例以乙方公布的为准。
(一) 当甲方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等于或低于警戒线时,甲方须在两个交易日内补充担保物,使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甲方未能在两个交易日内足额补充担保物的,乙方有权调低甲方授信额度。
(二) 当甲方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甲方须在一个交易日内补充担保物,使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30%;甲方未能在一个交易日内足额补充担保物的,乙方有权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第四十二条 强制平仓条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已满足强制平仓条件。
(一)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补足担保物的;
(二) 甲方有下述违约行为之一的:
1. 在单笔融资交易中,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融资债务;
2. 在单笔融券交易中,甲方未按时足额归还证券(含权益证券)、融券权益补偿款;
3. 本合同终止且甲方在乙方仍有未偿还债务的;
4. 违反本合同第三章的声明与保证事项,可能对乙方债权形成不利影响的;
5.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能对乙方债权形成不利影响的。
(三) 甲方出现下述非正常状态之一的:
1. 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或收益权被司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措施;
2. 甲方在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或其他交易等)中出现到期未支付等重大违约行为,即出现交叉违约情形;
3. 甲方被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立案调查,涉及较大金额经济纠纷或经济、法律责任,可能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4. 甲方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5. 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破产、解散等;
6. 出现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甲方偿债能力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强制平仓的实施
满足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方式保护及实现债权:
(一) 乙方有权宣布甲方所有未到期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到期;
(二) 乙方有权将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强制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直接划至乙方账户,用于偿还甲方所负乙方债务;
(三) 乙方有权将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金直接划至乙方账户,用于偿还甲方所负乙方债务;
(四) 乙方有权运用甲方信用账户内资金强制买入甲方所欠乙方的证券,并用于还券;
(五) 乙方有权将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强制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强制买入甲方所欠乙方的证券,并用于还券;
(六) 乙方有权自行采取限制甲方普通账户资产转出的措施;
(七) 乙方实施平仓时,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平仓的时间、担保物品种、价格和数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全部或部分平仓,自主决定平仓所占甲方担保物的比例;考虑到市场行情波动等因素,甲方被强制平仓金额可能超过甲方对乙方所负的债务,甲方确认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八) 乙方实施平仓时,甲方同意乙方基于债务人和担保物的不同状况及市场情况享有对平仓顺序的全权决定权,甲方无权就平仓的担保物品种、价位、时间或数量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九) 乙方实施平仓当日,有权限制甲方对其信用账户进行委托操作的权限;
(十) 乙方实施平仓时,如遇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处于暂停交易或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乙方有权顺延强制平仓操作至交易恢复后;
(十一) 乙方有权在满足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之日起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日时止,对甲方实施强制平仓措施,即使强制平仓措施实施时甲方信用账户状况已不满足强制平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因证券市场价格变化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平仓线以上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强制平仓是乙方基于融资融券债权及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乙方暂缓或放弃实施强制平仓,不意味着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放弃,甲方的偿债责任并不因此减免。
第四十五条 满足本合同第四十二条所述强制平仓条件之一时,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信用账户状况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乙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
第四十六条 若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无法平仓或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债务的,甲方同意对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普通账户内的资产,乙方可以自行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平仓、扣划资金或证券等措施实现债权,并同时有权以其他合法形式对甲方其余资产进行追索,直至甲方清偿全部本金、利息、税费、违约金以及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费用。
第四十七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权益处理: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在融资融券交易结束前派生的权益作为乙方债权担保物的法定孳息,直接成为担保物并由乙方记入甲方的信用账户。
发生前款约定情形时,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一)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投票权的,若甲方需行使投票权,应最迟于股东大会召开日的4个交易日前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代理甲方行使表决权。乙方通过交易系统征求甲方的意见,以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投票方式代甲方行使投票权;如甲方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向乙方说明,并严格有关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按甲方的意见进行投票。
由于乙方代表甲方出席股东大会或行使投票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
(二)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现金红利或利息,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派发的,乙方在收妥证券发行人派发的相应资金或证券后,直接将相应权益记入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或信用资金账户;
(三)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配股、增发、可转债等上市公司给予原股东配售或优先认购相应证券的权益的,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缴款和配售委托操作。对于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乙方根据甲方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直接通过甲方信用账户发出认购、配售委托;
(四)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需转入甲方普通证券账户才能申报预受要约的,在满足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将担保证券从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预受要约申报。
第四十八条 甲方融入证券的权益处理:
甲方融入证券的权益指甲方融入证券后、向乙方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等权益。
发生前款约定情形时,甲方应当偿还的债务,除初始所融入证券外,还应对乙方进行融券权益补偿,补偿范围包括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以下简称“融券权益补偿”)。
(一) 甲方在融券债务到期还券日除归还初始所借证券外,还需归还所借证券对应的现金分红(所得税前)或对应派发的证券。其中派发证券为权证的,则甲方在还券日除归还初始所借证券外,还需向乙方支付融券权益补偿金,其计算标准为:
1. 权证上市日在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计算公式为:
融券权益补偿金=权证上市首日平均交易价格×权证派发数量
2. 权证上市日在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计算公式为:
融券权益补偿金=权证理论价值×权证派发数量
其中,认购权证理论价值=MAX(融券债务到期日融券标的证券收盘价-行权价,0),认沽权证理论价值=MAX(行权价-融券债务到期日融券标的证券收盘价,0)。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融券债务到期日融券标的证券收盘价为该证券暂停交易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提前清偿融券债务的,融券债务到期日融券标的证券收盘价用融券债务清偿日融券标的证券收盘价替代。
(二)乙方拥有是否主张所借出证券的关于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等权益的选择权利:
1. 乙方不主张上述权益的,甲方在融券债务到期日无需归还上述权益;
2. 乙方主张上述权益的,应在证券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不含)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网站或交易系统通知甲方,甲方除归还所借证券外,还应归还乙方所主张权益的对应现金补偿金额。
权益类型为配股的,如甲方在股权登记日仍有该券种融券负债的,须于配股除权日用现金补偿相关权益:
配股的现金补偿金额=(该股除权日参考价-配股价格)×可配售的股份数量,其中
该股除权日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权益类型为增发、配售可转债等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如甲方在股权登记日前1个交易日仍有该券种融券负债的,须于增发股份或配售可转债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用现金补偿相关权益:
增发、配售可转债等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现金补偿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累计成交金额/累计成交量-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
根据前款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实施补偿;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作补偿。
(三)无法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约定确定融券权益补偿方法或金额的,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损益情况及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第四十九条 当发生前条所称融券权益补偿时,应按如下公式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应计利息及费用+融券权益补偿价值)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应计利息及费用
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融券权益补偿价值=融券权益补偿证券数量×当前市价+融券应补偿资金
保证金可用余额公式中,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融券权益补偿证券数量×当前市价+融券应补偿资金。
融券权益补偿证券数量,指因该证券实施送红股、转增股等业务时按融券卖出数量比例所补偿的证券数量。
融券应补偿资金,指因该证券派发股息、权证以及实施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等业务时,甲方应补偿乙方的资金。
第五十条 甲乙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一方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利益及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等。
第五十二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号码、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号码、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提供给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所有使用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被视为甲方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五十三条 乙方提供的行情、信息资料等均来自专业机构,甲方根据此等数据进行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乙方公布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可能与乙方自营、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合,乙方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乙方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请投资者审慎独立决策。
第五十六条 因火灾、地震、瘟疫、战争、社会动乱及其他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因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人为因素、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或因本合同生效后政策法规修改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及提供系统服务的第三人的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遭受上述免责事项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采取适当措施减少上述事项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乙方发送本合同所约定的通知,除已有明确约定外,可以采用当面、邮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或网站公告(网址:www.guosen.com.cn)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当面通知即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乙方发出邮件两日后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成功发送即视为送达。电话通知即视为送达。公告通知除另已有明确约定外,公告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数据电文和录音、录像可作为证明通知送达的证据。
第五十八条 甲方应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或开立信用账户时指定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或邮寄地址(含邮政编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联络方式。
《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或开立信用账户时所列联络方式的真实、准确与甲方利益密切相关,甲方承诺已如实提供,并在该等联络方式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乙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办理变更手续,否则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除本合同已有明确约定外,乙方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通知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
第五十九条 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注册资料信息等情况,并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甲方还可以通过证券登记机构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通过存管银行查询其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和资金余额。
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单服务,对账单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 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二) 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三) 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成交价格、数量、金额。
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自行下载对账单,也可通过柜台打印的方式获取对账单。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下载对账单的,视为乙方已向甲方送交对账单,对账单的送交时间和频率由甲方自行决定。
第六十条 甲方对其信用账户及乙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负有注意义务,应随时留意信用账户变化和乙方所发出的通知。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签署。
(一)采用纸质形式签署时,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即告成立:
1.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甲方本人签字。
2. 乙方加盖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专用章并由授权代表人签章。
(二)采用电子形式签署时,本合同文本已由乙方加盖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专用章,作为证明本合同内容的唯一依据,在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后即告成立。
本合同自乙方审批通过甲方的授信申请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 授信期满且不再延续;
(二) 甲方全部了结在乙方的融资融券交易并且办理完毕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销户手续;
(三) 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甲方停业或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破产申请已被人民法院受理;
(五) 乙方被有权机构暂停或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六) 甲方发生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甲方主动或依相关权利人申请终止合同的;
(七) 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导致合同解除的;
(八) 融资融券业务整体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停止;
(九) 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对尚未了结的交易或甲方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本合同中相关条款对双方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三条 乙方有权在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修改本合同,修改内容由乙方在其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交易系统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公告期限不少于五个交易日,自公告中确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双方无须再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甲方如有异议的,应在生效之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收到甲方的异议意见后有权决定接受甲方异议或终止本合同;甲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甲方已知晓并同意乙方公告的合同修改内容,公告内容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签署后,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机构相关规则被修订,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办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前项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被修订,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进行修订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相关修改和变更自公告中确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双方无须再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第六十四条 在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争议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乙方应尊重及公平对待甲方合法权益。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乙方住所地或甲方开户的乙方分支机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双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第六十五条 乙方有权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对甲乙双方的沟通内容以必要的形式进行记录,并以该记录作为双方履约的证据直接使用。
第六十六条 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申请材料、业务办理凭证或单据、数据电文等,与《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涉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合同、谅解、备忘和联系。本合同未约定的有关证券委托交易的事宜,适用甲乙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且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逐条阅读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愿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