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港股通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协议所指港股通为沪港通下的港股通。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第四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以下服务:
第五条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甲方已经开立沪市A股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条 甲方参与港股通业务股票交易的佣金费率,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明示并经甲方认可。
第七条 甲方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八条 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 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撤销指定交易。
第九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手机证券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乙方暂不提供电话委托和场内自助委托。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及手机证券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相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如因甲方发出无效委托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
第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第十五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十七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十九条 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
第二十条 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一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第二十五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失当行为,乙方可以拒绝接受甲方的委托。
第二十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七条 在汇率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乙方有权随时调整乙方系统中预设的汇率参数,并不需就该事项通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 甲方T日账户交易应付资金不足发生透支的,甲方应当于T+1日下午14点前提供等值的资金予以弥补。甲方未能按时补足资金的,或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其它应采取股权保障措施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股权保障措施:
乙方处置甲方质押券及其他证券时,有权自主决定处置种类、数量、顺序、价格、方式、对手、时间等,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第二十九条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未指定交易期间所应承担的证券组合费。
第三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所需交纳的费用和税款由乙方从甲方帐户中扣取。
第三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以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因上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以及乙方和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 甲方为个人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