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商品业务交易协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商品业务交易协议》(以下简称《交易协议》)是客户在进行账户商品业务交易前本着自主决定、自担风险的原则,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签订的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一条 风险揭示


个人账户商品交易具有一定风险,未必适合所有投资者。个人账户商品交易业务要求投资者为风险评级在平衡型以上,可与银行签订有关产品协议。鉴于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可能性,客户应确认其操作的资金必须是纯风险资本金,其损失将不会对个人财务状况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否则,客户将不适合叙做个人账户商品交易。叙做个人账户商品交易除了市场风险外,客户还应注意到下列风险的存在,并须自行承担有关风险及损失:


1 在市场波动到一定程度时,若客户达到银行规定需要追加保证金的条件,则可能收到银行发送的需要客户追加保证金的善意(非义务)提醒通知。客户此时应慎重决定是及时平仓还是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可能会使损失扩大,而如果客户未能及时追加足够的保证金金额,在市场波动持续不利于客户的情况下开仓合约可能被银行强制平仓。


2 系统风险


银行在可交易时段自主参考国内外市场价格对可交易合约进行双边或单边报价,报价不会大幅偏离当时的市场价格。由于市场价格传输均依赖于计算机系统、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通讯技术,互联网之间的信号、其接收或线路、设备配置或其连接系统之可靠度皆非由银行所能预见、控制和解决,如银行未能接受到完整、正确的信息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银行可能暂停报价或发生错误报价。暂停报价时,客户将无法交易。


如果发生客户基于银行错误报价而成交的交易,银行将有权撤销该错误交易,任何源于上述报价错误的争议将按照错误发生时的市场公允价格解决,银行有权对相关交易专户直接做出必要更正或调整。如果发生客户交易专户资金不足时,客户有义务另向银行支付不足资金。


3 通讯风险


通过网上银行和其他电子渠道进行的个人账户商品交易,必然存在网络交易的固有风险。客户与银行之间的通讯可能因为网路不畅、系统故障、黑客攻击、病毒等非银行原因而引起中断或者迟滞。


4 转账限制风险


银行账户的资金转账等交易须受到银行日常营业时间的限制,客户叙做交易前务必了解银行的上述交易时间,从而有效控制交易专户中的资金适当充足,确保交易的安全。


第二条 产品概述


个人账户商品业务是客户通过银行所提供的报价和交易平台,在事前存入等于开仓货币名义金额的交易保证金后,实现做多与做空双向选择的商品交易工具,以期在价格波动中获取收益,或对冲原有资产负债价值波动,同时承担相应风险。该产品为不具备杠杆效应的商品保证金交易业务,属于交易类产品。


合约:个人账户商品产品具体可交易合约分期次发布,每期次合约名称采取交易货币”+“交易品种”+“合约期次(年份两位数字+月份两位数字组合方式命名)。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原油等。


产品信息:发布的每期合约,包括交易起始日、交易结束日、结算日等信息。交易起始日为该期产品首个交易日,交易结束日为该期产品最后一个交易日(结算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日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该期产品资金结算的日期。


签约账户:是指客户用于个人账户商品业务交易的资金来源账户,资金需从签约账户转入交易专户后方可作为保证金使用,交易专户中保证金需要转入签约账户后方可自由支取。


交易专户:是指客户开立的用于个人账户商品业务交易的专用保证金账户。


开仓:也称建仓、开盘。指客户买入或卖出规定的可交易的账户商品合约的操作。开仓时,银行系统自动按照当时的保证金交易价格计算开仓合约须占用的保证金,并比较该客户的可用保证金是否充足,如果客户可用保证金小于开仓须占用的保证金,则交易不成功。


平仓:也称平盘,指客户对已开仓的全部或部分合约建立一个与原开仓合约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进行对冲的操作。平仓后,原先的开仓合约进行抵减,不再占用保证金。超额平仓视为反向开仓。


强制平仓:指客户未平仓合约的浮动亏损导致其交易专户保证金充足率处于银行规定比例以下时,银行有权主动代客平仓的行为。


即时交易:指客户根据成交时刻的最新银行价格进行的交易。客户在进行即时交易时只指定金额和买卖方向,不指定成交价格。在即时交易中,由于通讯线路等原因令交易信息传输传送产生一定时滞,从而造成客户在网上银行或其他电子渠道提交的价格与银行最终将确认的成交价格之间可能产生点数差异。客户最终成交价以银行系统记录为准。


委托交易:指客户指定不同于网上银行或其他交易渠道提供的即时价格的价格,同时指定金额和买卖方向,等待成交的交易。在客户不撤销委托的前提下,除非客户指定有效时间,一般系统默认其委托有效期为委托交易发生的交易日,最长有效时间为挂单日起7个自然日内。委托交易分为获利委托、止损委托。


1)获利委托:指客户指定优于银行即时报价的价格,同时指定金额和买卖方向,等待成交的交易。


2)止损委托:指客户指定劣于银行即时报价的价格,同时指定金额和买卖方向,等待成交的交易。


委托点差:指客户进行委托交易时,委托价格与即时价格之间的点数差异。根据国际市场交易惯例,委托价格不得过分接近或过分远离网上银行或其他电子渠道提供的即时价格,因此客户进行委托交易时,应在银行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设置委托价格。


保证金币种:指客户自签约账户转入交易专户的货币种类,目前客户可以向保证金交易专户转入人民币或美元,不同币种保证金分别对应可交易对应报价的个人账户商品产品。


保证金余额:指客户的交易专户内的资金余额。没有开仓合约时,保证金余额和保证金净值相等。


开仓金额:指客户开仓时,所开仓合约的名义金额。


占用保证金:指客户已开仓合约按一定比例所占用的保证金。


浮动盈亏:指客户已开仓合约按个人账户商品牌价折算的名义金额同开仓金额之差。浮动盈亏可能为正数或负数。


可用保证金 = 保证金余额 - 占用保证金 + 浮动盈亏


保证金净值 = 保证金余额 + 浮动盈亏


保证金充足率 = 保证金净值 / 开仓金额


时间:本协议所提及的时间点均为北京时间,有其他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交易专户的开户、销户与签约账户的变更


1 交易专户的开户


1)客户开办个人账户商品业务前需与银行签订《交易协议》。


2)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申请在银行叙做个人账户商品业务。申请人需持有本人身份有效证件在银行柜台或通过网上银行和其他电子渠道自助开立个人账户商品业务保证金交易专户。


2 交易专户的变更


1)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保证当个人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中行指定营业机构或通过网上银行和其他电子渠道进行变更。如不及时进行变更产生的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2)签约账户变更流程以客户申请时银行要求的流程为准。


3)客户须保持签约账户的正常状态,使银行系统对相关交易进行操作的指令能被顺利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此而对银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客户承担。


4)客户挂失换卡须同步调整个人账户商品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信息,因不及时申请调整账户信息产生的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3 客户要求销户时,应当平仓所有开仓合约和撤销所有委托,并在合约结算日后方能销户。销户时,客户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主账户为活期一本通的长城借记卡至银行指定网点,在银行确认客户不存在因个人账户商品业务交易而产生的各类潜在负债后办理销户。


第四条 交易保证金


1 交易保证金是客户主动从签约账户转入交易专户的资金,用于充当客户建立和支持个人账户商品合约买卖的担保金。客户以交易专户内全部资金质押为买卖提供担保,银行有权就交易专户内资金优先受偿。交易专户内的资金不得挂失、不得直接提取现金、不得开具存款证明、不得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2 客户开仓后,按照银行对保证金的最低要求冻结交易专户中的相应资金。


3 当客户交易专户中的保证金充足率降至100%以下时,银行系统将限制资金自交易专户转出至签约账户。


4 客户在将签约账户内的资金转入交易专户时,银行分别记录各货币转入的钞、汇存款金额。客户实现交易盈利时,均体现为现钞;客户实现交易亏损时,若为美元保证金,扣减顺序为先钞后汇。


5 从交易专户向签约账户转出资金时需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是已经结算的资金;


2)资金转出后交易专户的保证金充足率必须大于等于100%


6 客户交易专户中的保证金余额计活期存款利息,具体参照活期存款计息规定。由于保证金账户涉及高风险业务,出于客户资金安全考虑,在客户未解约之前,保证金利息暂时不能提供客户查询和使用。


第五条 交易渠道


1 个人账户商品业务交易渠道为柜台、网上银行和银行提供的其他交易渠道。


2 客户应明了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并谨慎地采取防范措施。


3 客户对开立的交易专户和设定的密码负责,凡通过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由客户自行承担此交易行为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因操作或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第六条 交易报价时间


1 交易报价时间通常为周一至周五每天8:0024:00。各品种确切交易时间以银行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2 报价时间为正常情况下的报价时间。在报价正常及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客户可以正常进行交易。如遇市场报价异常或系统异常及其他特殊原因,银行的报价时间会适当调整,双方认可以实际交易时的系统报价时间为准。


3 国际市场因假期休市时,银行将提前公告,并停止交易报价。


4 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市场突发状况、通讯网络异常、自然灾害等)临时停止交易报价。


第七条 开仓与平仓


1 客户开仓时,必须保证在其交易专户中拥有足够的交易保证金。银行根据客户的保证金净值,按照1:1的比率(即客户需冻结的交易保证金与开仓名义金额的比率为1:1)给予客户相应金额的名义本金进行交易,客户最大开仓规模不超过名义本金。银行根据客户的开仓合约份数从客户交易专户中冻结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2 客户平仓时,可以直接选择平仓功能,也可使用相关的委托功能对全部或部分已开仓合约进行平仓。


3 客户的开仓与平仓记录以银行系统中记录为准,所有开仓与平仓交易均视为客户真实意愿的体现。客户如对交易有异议,应于结算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查询,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八条 估值、警告与强制平仓


1 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客户叙做个人账户商品业务交易的盈亏随时都在发生变动,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查询保证金充足率实时变动情况。


2 客户保证金充足率不足50%时,银行将通过核心系统中客户预留信息的手机号码通知客户。具体联系方式及信息传递过程中的责任应在客户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3 当客户交易专户中保证金充足率下降至50%以下、20%(含)以上时,交易系统将发出提示短信,提醒客户追加保证金。


4 银行每日不定时对客户交易专户的保证金充足率进行估值。当客户交易专户中保证金充足率随着市场变化下降至银行规定的最低比例20%(含)以下时,系统将按照单笔亏损比率从大到小顺序的原则对客户未平仓合约进行逐笔强制平仓,直至保证金充足率上升至20%以上为止。


第九条 合约结算日


1 通常情况下,合约结算日为该合约到期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


2 如遇节假日,银行将提前发布节假日期间合约结算日的调整公告。


3 如因市场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结算日无法进行正常交易处理,则结算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十条 到期轧差结算与移仓


产品到期时,银行按照客户指定的到期处理方式为客户办理轧差结算或移仓交易。到期处理方式在客户开仓时指定,同一合约产品只能指定一种到期处理方式。在产品进入结算日前,客户可修改到期处理方式。


1 轧差结算


产品到期日后,若客户的账户中仍有未平仓合约余额,结算日,银行将冻结客户的交易专户,将按照银行公布的个人账户商品产品合约结算价,为客户办理结算,银行将采用当期合约结算价平仓客户该产品余额数量,释放冻结保证金,该资金在银行完成结算后可即时使用。


2 移仓交易


在客户不选择到期轧差结算的情况下,到期日后,客户的账户中仍有未平仓的合约余额。结算日,银行将冻结客户的交易专户,将按照银行公布的个人账户商品产品当期合约和下期合约结算价,为客户进行到期移仓操作。


即按照当期合约结算价平仓客户持有的全部产品,释放的保证金连同可用保证金开仓相同数量的下期产品。若释放的保证金连同可用保证金不足以开仓相同数量的下期产品,则以最大可开仓数量开仓。


3 若至结算日,因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包括涨跌停以及其他令买卖交易一方无法进行的情况,导致正常到期结算和移仓交易无法进行,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进行到期处理。若下一交易日因市场异常波动仍无法进行到期结算和移仓交易的,则顺延至再下一个交易日。以此类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无法进行到期结算和移仓交易的,则按照银行公布的到期结算价格进行到期处理。


第十一条 交易记录


客户认可个人账户商品业务买卖交易所有记录均以银行计算机系统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通讯联络


客户应保证其所提供的通讯联络方式是有效的,在发生变更后也应及时通知银行。银行按客户提供的通讯方式、地址发送相关信息,不论该信息以何种形式发送,一旦被发送机构(邮局、移动通信运营商、网站等)所接受即被认定已经送达客户本人,不论其是否实际收到。


第十三条 交易信息披露


客户授权银行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银行有权披露客户信息或者交易情况。


第十四条 银行追索权


在《交易协议》履行和协议项下交易过程中,因各类原因产生客户交易专户透支、资金不足的事实时,客户负有及时补足资金的义务,客户同意银行有权暂时冻结其签约账户,客户应在银行通知的时间内补足交易专户内的资金。客户逾期未补足资金的,银行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追索:


1 直接从其被冻结的签约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如果客户被冻结的签约账户中资金不足,有权按照市场即时汇率,从客户开立在银行系统内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


2 就未获清偿的资金计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逾期利息=未补足资金×利率×期限


第十五条 风险提示


1 客户在持有开仓合约时应自行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并做好相应风险防范措施。在市场波动时,银行以短信息警示客户等任何方式的通知均视为银行增值服务而非约定义务,即使银行发出了通知也不应被视为法定的或者约定的银行义务。


2 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任何网站、媒体、培训等各场合发表的任何有关市场走势言论均不构成对客户的直接投资建议,银行不对此承担责任。客户应根据自身经验分析和风险承受能力决定交易。


3 客户应妥善保管相关长城借记卡和密码。由于客户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或其他非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因客户保管不善、误操作或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4 银行有权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公告停办或调整个人账户商品业务,银行因前述原因停办或调整个人账户商品业务的,本协议随之终止或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通讯故障、政府管制、法规改变、病毒爆发、黑客攻击和其他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原因而不能按约定履行协议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有权机关冻结、扣划


当客户同银行签订《交易协议》后,如遇交易专户被执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则自被冻结或扣划之日起,银行有权要求客户补充提供担保,或按即时价格将客户所有开仓合约全部强制平仓,并撤销所有委托,无须事先通知客户。在银行进行强制平仓的情况下,客户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交易专户内资金不足,银行有权追索。银行在强制平仓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客户。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及遵循市场惯例


《交易协议》和协议项下发生的交易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同时受制于此类交易的市场惯例。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均有权向个人账户商品签约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二十条 生效


1 若本协议通过柜台渠道签署,则《交易协议》经客户签字、银行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银行留存二份,客户留存一份。


2 若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和其他电子渠道向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商品业务,本协议自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和其他电子渠道确认(包括但不限于点击协议页面下方表示同意协议内容的按钮等方式)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客户声明:


1 本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签订《交易协议》前已获知银行对本人的风险偏好评估建议,并完全理解账户商品业务交易基本知识和相应的风险。本人用于个人账户商品业务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为本人纯风险资本金,已经考虑到且能够承担该资金全部亏损的风险。


2 本人已全部阅读并接受《交易协议》及相关文件的内容。


3 本人向银行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