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个人客户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业务协议书


贵金属交易存在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进行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交易之前,必须充分理解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认真阅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个人客户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业务协议书》,明确贵金属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一)贵金属交易风险


1.上海黄金交易所延期交收品种采用保证金交易的形式,具备杠杆放大功能。投资者交易延期交收品种可能获取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发生大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2.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对您不利的剧烈波动,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如您未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个人客户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业务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当您无法满足上海黄金交易所和银行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比如因持仓亏损、金交所限仓、处罚、紧急措施等其他情形,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4.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强行平仓的时间可能会提前,您也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5.当您预留的手机号码错误或处于不能正常通讯的状态,您可能无法接收到我行发出的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公告等短信通知,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6.实物交割环节也可能存在风险,例如,用于交割的实物无法按时运达指定仓库、实物质量与交割标准不符、数量不足等,您应对其有充分认知。


(二)电子化交易风险


1.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他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性,因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停顿、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中断。


4.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因此可能产生数据安全风险。


5.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6.您的密码被他人盗用、仿冒。


7.上海黄金交易所采用计算机系统撮合交易,只接受限价指令。由于其系统本身的问题,可能会造成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或者取消或取代指令无法及时执行。


(三)服务风险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除根据约定收取手续费外,不享有和承担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的收益和风险。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资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您必须了解此类信息不构成对您的交易建议,亦不构成对您的获利保证。


(四)不可抗力风险


1.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本《代理个人客户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风险揭示书》无法揭示进行贵金属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所有因素,亦不能揭示贵金属市场的全部情形。


客户在办理代理个人客户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业务后,客户应当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以及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审慎决定自己是否参与贵金属交易,选择合适的交易品种,切实控制交易风险。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除网银标准交易功能外,客户端还提供其他多种交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止损止盈条件单快捷平仓快捷反手快捷锁仓等下单方式。因为上述下单方式功能复杂,操作难度较大,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可能导致交易结果不符合预期。请您谨慎使用,中国银行不对您使用以上下单方式产生的交易结果负责。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个人客户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业务协议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等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有关规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滕建德(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其在金交所买卖贵金属等有关事项达成本项协议。


第一条 开户总则


(一)甲方根据自身所具有的金交所金融类会员资格,代理乙方在金交所进行贵金属买卖、资金清算、实物交割活动。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委托以及金交所规则执行乙方指令,乙方应对交易及相关活动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二)乙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在签署本协议前,乙方须充分了解金交所的各项规章和制度,完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并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级别,须仔细阅读、理解并接受《代理个人客户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乙方应仔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三)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代理个人客户金交所交易业务时,应提交金交所规定和甲方要求的有效证件和资料,并以甲方发行的借记卡作为资金账户,同时开立保证金账户作为代理个人客户金交所交易业务的保证金专用账户。甲方代理乙方向金交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金交所审核通过后为乙方编制交易编码。乙方通过甲方在金交所的全部交易行为,以该编码为唯一标识。


(四)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证件及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的营业机构进行变更。如乙方提供的资料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乙方未及时更新资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一切损失。


(五)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代理个人客户金交所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以及金交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相关交易规则和制度。


第二条 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方式


(一)交易时间


1、代理个人客户金交所交易业务的交易时间与金交所一致。金交所的连续交易时间为:


北京时间 周一至周五夜间:20:00—次日2:30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周一至周五下午:13:30—15:30


2、每个交易日首场交易开市前十分钟(周一至周五夜间19:50-20:00,节假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早间8:50-9:00),为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其中前九分钟为集合竞价报单时间,后一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3、根据金交所交易规则,夜市交易时段和第二天日市交易时段为同一交易日,未撤销的委托在后续的交易时段中依然有效,当日未成交的部分在交易所当日15:30闭市清算后失效。


4、实际交易时间以金交所的系统时间为准。如因国家法定节假日等因素,金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并在其官方网站www.sge.com.cn发布,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二)交易品种


1、交易品种为金交所挂牌合约,乙方可交易品种暂定如下:


合约代码: Au99.99 交易单位:10/手, 报价单位: /克, 最小价格变动:0.01元, 交割品种: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 提货标准:1千克或其整数倍;


合约代码: Au99.95 交易单位:1000/手, 报价单位: /克, 最小价格变动:0.01元, 交割品种: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 提货标准:3千克或其整数倍;


合约代码: Au100g 交易单位:100/手, 报价单位: /克, 最小价格变动:0.01元, 交割品种:标准重量0.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 提货标准:0.1千克或其整数倍;


合约代码: Au(T+D) 交易单位:1000/手, 报价单位: /克, 最小价格变动:0.01元, 限仓额度: 1000手,交割品种: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


合约代码: mAuT+D), 交易单位:100/手, 报价单位: /克, 最小价格变动:0.01元, 限仓额度: 10000手,交割品种: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


合约代码: Ag(T+D) 交易单位:1000/手, 报价单位: /千克, 最小价格变动:1元, 限仓额度:20000手,交割品种:个人客户不能进行白银实物交割申报、中立仓申报和提货;


2、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规则、合约实际流动性及其它因素对乙方的可交易品种、合约参数、交易方式、交易渠道等进行调整变更,并通过甲方官方网站www.boc.cn公告。甲方通过上述方式公告视为通知到乙方,且视为乙方已知悉并接受该调整,如乙方因未及时获取相关公告信息而产生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交易方式


乙方自主报价,金交所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成交。


第三条 委托


(一)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客户端等渠道进行贵金属交易、查询交易信息,并及时关注金交所和甲方网站www.boc.cn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公告。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甲方的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调整交易渠道。


(二)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并通过互联网,包括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贵金属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委托交易。


(三)乙方进行网上委托交易时,如使用的服务功能、业务项目涉及到甲方的其他业务,需同时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规则。


(四)乙方应妥善保管贵金属交易编码、网上委托交易使用的账户、密码及网银动态口令牌,凡通过乙方账户、密码和动态口令进入交易渠道达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自愿委托达成的交易。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露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五)乙方网上委托甲方代理贵金属交易情况以甲方的电脑记录为准,乙方确认并接受通过乙方有效的网上账户和密码达成并记录在甲方电脑中的交易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


(六)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委托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持仓或实物是否足够、指令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金交所规则、指令到达时间是否为有效时间等,以确定指令有效或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七)乙方在发出委托指令后,可以在委托全部成交之前,通过甲方向金交所发出撤单指令。乙方的撤单指令必须在金交所交易时段内发送至甲方。但如果该委托已经在金交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八)甲方按上海黄金交所各项规则、制度和要求等行事所产生的结果不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资金


(一)乙方须以在甲方分支机构开立的借记卡活期账户作为资金账户,同时在甲方分支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作为代理个人客户金交所交易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二)金交所现货实盘合约采用全额交易形式,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采用保证金交易形式。乙方委托买入现货或委托开仓延期交收合约前,应通过网上银行、客户端等渠道将全部所需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金交所和甲方收取的费用)从乙方资金账户划转至代理个人客户金交所交易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乙方委托甲方卖出现货实盘合约或委托平仓延期交收合约时,须有足够的库存或持仓合约。乙方委托甲方进行延期交收合约交收和中立仓申报时,须有足够的资金、库存或持仓合约。


(三)乙方的延期交收合约持仓每日由甲方代与金交所进行无负债清算。金交所按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清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递延费、超期费等费用。甲方对应收应付的资金实行净额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乙方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余额。


(四)乙方从乙方资金账户向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资金的时间为金交所交易日全天(甲方清算时间除外),从保证金专用账户向乙方资金账户划出资金的时间为金交所交易日的上午9:00至下午15:30。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规则、技术条件等因素调整乙方资金划拨时间。


(五)乙方买入的黄金实物当日可以卖出,卖出实物所得货款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余款在金交所日终清算时结算。乙方卖出实物的货款和平仓释放的资金在下一交易日方可从其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回其资金账户。


(六)乙方可以通过甲方网上银行、客户端查询每日资金结算信息,乙方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次日开市前向甲方提出。乙方在开市前未对前日资金结算信息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认可和确认。


第五条 提货


(一)乙方申请提取黄金实物前须咨询开户行确认甲方是否提供办理提货业务。若甲方提供此业务,暂限甲方辖内提货。


(二)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客户端等渠道申请提货,注明提货品种、提货数量、提货密码和通讯方式等信息。乙方申请提货时,相应持仓将被冻结直到乙方撤销提货申请。


(三)为避免乙方提货时因实物溢短差重量、缴纳运保费等因素出现资金透支,乙方通过甲方发起提货申请时,甲方有权根据所提实物品种的市场价格、金交所现货条块溢短差标准、金交所收取的运保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一定数额的提货保证金作为运保费和溢短差等费用的担保,用以支付金交所向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


(四)甲方根据乙方的提货申请安排提货计划并发送金交所。乙方在发出提货申请后可以申请撤销,在金交所受理提货申请同一交易日撤单的金交所不收取运保费,第二个交易日起撤单的,金交所将收取运保费。甲方根据乙方预留的通讯方式通知乙方提货时间和地点,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提货。因乙方原因逾期未完成提货的,金交所将自动撤销该笔提货,并向乙方收取运保费。


(五)按照金交所的规定,金交所不对乙方在金交所的贵金属交易和所提黄金实物开具发票,不给予乙方所提黄金实物的质量保证书原件。乙方提出的实物黄金不得再入库,不得再进入金交所系统交易。


(六)乙方应严格核实所提取的黄金实物的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交易文件约定,黄金实物一经乙方提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提取的黄金实物的质量和品质由金交所负责,甲方对乙方提取的黄金实物质量不作保证。乙方如对提取的金锭(Au99.99Au99.95)质量有异议,必须在提货日后的4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代理贵金属业务网点书面提出,并提供提货确认凭证、黄金质量鉴定结论或有效证明。超过此期限的,视为乙方对所提金锭质量无异议。乙方如对提取的金条(Au100g)质量有异议,必须向甲方代理贵金属业务网点提出,并提供交易结算凭证、提货确认凭证、金条质量证明书。


第六条 风险控制


(一)乙方应当随时关注其贵金属代理资金账户的权益变化情况,尤其是延期交收合约的持仓和保证金状况。当乙方交易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当自行平仓或者追加保证金,以满足甲方对延期交收合约持仓保证金的要求。


(二)甲方对乙方要求的保证金比例=金交所对甲方要求的保证金比例×比例乘数。比例乘数目前暂定为140%,甲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政策、金交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调整比例乘数以及对乙方的保证金比例要求。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可以通过网站www.boc.cn公告上述保证金调整通知即视为通知到乙方,且乙方无条件接受并按通知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三)甲方使用风险度来计算乙方贵金属代理账户的风险,乙方可通过网上银行、客户端等交易渠道获知其风险度。


风险度的计算方法为:风险度=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即总资产)×100%


1、持仓保证金:因客户递延交易持仓按我行设定比例被系统冻结的交易资金。


2、客户权益:以延期合约市场最新价为计算基础,对乙方保证金专用账户中持仓保证金进行实时浮动估值(现货库存不计算在内)并轧差所有其他资金项。


客户权益=上期结存+入金-出金+持仓盈亏+平仓盈亏+交割货款+限制资金-费用汇总。


1、入金:本交易日已从资金账户划入至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


2、出金:本交易日已从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至资金账户的资金。


3、持仓盈亏:按逐日盯市估值计算,以上一日结算价为计算基础,客户持有延期合约所产生的盈亏。


4、平仓盈亏:客户了结延期合约持仓所实现的盈亏。


5、交割货款:包括现货买入、卖出的货款,以及延期合约交割和中立仓的货款。


6、限制资金:指因卖出现货在日终清算前被金交所冻结的部分资金。


7、费用汇总:包括手续费、递延费、仓储费、运保费、溢短费等。具体参考金交所交易规则对各项费用的定义。


(四)当乙方的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或等于甲方要求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保证金比例,即乙方的风险度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100%时,其风险等级为绿色安全级别。此时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正常交易行为。


(五)当乙方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甲方要求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保证金比例,即乙方的风险度大于100%时,其风险等级为橙色追保级别。此时乙方不能进行开新仓或买入现货交易,只能进行平仓或卖出现货交易。


(六)每日交易闭市结算后,如乙方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甲方要求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品种的结算价和数量计算的保证金比例,即乙方的风险度大于100%,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后乙方的风险度仍大于100%,其风险等级上升为红色强平级别。乙方必须在上午交易时段9:00之前追加足额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直至风险度大于等于0且小于100%。否则,乙方风险等级在仍处于红色强平级别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持仓执行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处理,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七)在交易过程中,当乙方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因故(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行情急剧变化或因金交所按规则调整保证金比率)低于金交所对甲方规定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保证金比例,即乙方的风险度大于140%或者小于0时,其风险等级为红色强平级别。乙方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加足额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直至风险度大于等于0小于100%。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持仓执行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处理,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八)甲方对乙方的持仓实施强行平仓处理时,如乙方账户中可平仓数量小于甲方需要强行平仓的数量,甲方有权对乙方未成交的委托指令进行撤单,并暂时冻结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应承担上述撤单和冻结操作,以及强行平仓处理所产生的后果。


(九)如前一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当乙方的风险等级达到红色强平级别时,甲方有权在当前交易日开市后交易时段内的任意时间对乙方的持仓执行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处理。乙方应承担由上述情况产生的后果及损失。


(十)当甲方对乙方的持仓实施强行平仓处理时,如因行情处于停板位置或者市场流动性过小等情况而导致强行平仓处理未成功,乙方应承担其资金账户后续可能发生的所有损失。


(十一)若甲方对乙方的持仓实施强行平仓处理后,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乙方的亏损、须缴纳的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进一步追偿。上述追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有权卖出乙方持有的黄金现货,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划相应资金。


(十)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按照金交所相关规则对乙方的持仓实行强行平仓(平仓顺序在符合金交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由甲方自行决定):


1、乙方的风险度出现本协议第六条第(六)、第(七)款提及的情况的;


2、乙方的持仓量超出金交所和甲方的限仓规定的;


3、乙方因违规受到金交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金交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十三)当乙方的风险等级达到橙色追保级别或红色强平级别时,甲方根据乙方在开办业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向乙方发送手机短信,提醒乙方关注持仓盈亏情况,及时追加补充交易保证金,乙方应确保预留手机号码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甲方对乙方通知义务的履行以甲方向移动通讯运营商发送信息时即视为送达。乙方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而未收到手机短信所造成一切损失将由乙方承担,并不能作为未补足保证金造成强平或损失等情况不知情的抗辩理由:


1、乙方预留手机错误;


2、乙方通讯设备不符合通讯条件;


3、乙方处于移动通讯网络覆盖不到的范围;


4、运营商设备或网络故障等第三方原因。


(十四)甲方有权划转乙方代理个人客户金交所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偿付下列费用:


1、依照乙方指令成交的货款和由此产生的交易亏损;


2、为乙方支付的溢短差、仓储费、出入库费和运保费;


3、乙方的代理手续费和交易手续费;


4、乙方的延期补偿费和超期补偿费;


5、因乙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其他费用;


6、乙方未履约的违约罚款;


7、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第七条 费用


(一)贵金属代理手续费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贵金属代理手续费,按不同合约以成交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Au99.99为万分之八、Au99.95为万分之八、Au100g为万分之八、Au(T+D)为万分之八、mAuT+D)为万分之八、AgT+D)为万分之八, (上述均包括甲方代收的金交所交易手续费,以及甲方收取的代理手续费),由甲方在乙方每次进行交易时自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划收。金交所交易手续费按金交所具体规定代收。


(二)金交所其他费用


乙方支付给金交所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递延费、超期费、仓储费、运保费、溢短费以及乙方的税项等)根据金交所规则由乙方承担,前述各项税费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相关费用的现行收取标准如下:


1、递延费=持仓量×当日结算价×延期补偿费率×递延自然日天数


2、超期费=超期持仓量×当日结算价×超期费率


3、黄金实物的仓储费标准为:


剩余库存1.8/千克·


买入货权0.6/千克·


实物出库日1.8/千克


个人客户通过交易所买入并存放于交易所指定金库的黄金实物暂免仓储费。


4.黄金实物的运保费标准为:


金锭和100g金条运保费率50/千克


5.乙方在指定金库提取实物时需要支付出库费


黄金实物的出库费率为2/千克,不足1千克的按1千克计收。


(三)金交所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场状况对上述各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收费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并通过甲方官方网站www.boc.cn进行公告。甲方通过上述方式公告视为通知到乙方,且视为乙方已知悉并接受该调整,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资金账户划转上述费用。


第八条 免责条款


(一)由于自然灾害、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金交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出台等导致乙方风险或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中断、延迟及数据错误的,如甲方对此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因互联网黑客攻击(除有证据证明因甲方系统自身漏洞受到攻击导致损害结果的)、非法登录等风险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补充,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与协议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对其生效前已经达成的交易不产生效力。


(二)乙方可以通过解除签约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代理协议。乙方应在解除代理关系前结清与金交所和甲方的所有费用和欠款,对已经达成的贵金属交易进行资金结算或实物交割,且在解决代理关系当天无委托和成交记录。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代理乙方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前的乙方委托甲方买卖贵金属的交易仍应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1.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2.乙方出现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程序,对乙方履行本协议产生不利影响;


3.法定或约定的本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执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有特别要求,可向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甲方所在地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方加盖公章并且乙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法律),同时受制于此类交易的市场惯例。


(三)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金交所章程、规则执行。